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2272號
KSEV,114,雄小,2272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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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272號
原 告 吳宜蓁
翁郁琳
許筑翔


被 告 吳秉紘
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
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4年度附民字第351號),本院於民國114
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宜蓁新臺幣伍萬元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翁郁琳新臺幣貳萬伍仟元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筑翔新臺幣貳萬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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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