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272號
原 告 吳宜蓁
翁郁琳
許筑翔
被 告 吳秉紘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
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4年度附民字第351號),本院於民國114
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宜蓁新臺幣伍萬元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翁郁琳新臺幣貳萬伍仟元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筑翔新臺幣貳萬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