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218號
原 告 王炳堯
被 告 范志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
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
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