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148號
原 告 呂陵宜
被 告 馮竹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64號),本院於民
國(下同)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9,122元,及自113年12月21日
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 記 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