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912號
KSEV,114,雄小,1912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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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91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
兼送達代收 陳振盛

被 告 蕭永名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147元及自114年9月11日起至
清償日止按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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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