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882號
原 告 詹尚穆
被 告 郭先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
本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6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免假
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