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859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廖泓溢
被 告 薛銘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,086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1,086元為原告供擔保
,得免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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