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85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陳郁雯
林筠容
被 告 林文彬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
4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,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萬6,987元,及如附表所示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1萬6,987元預供擔保
,得免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附表
編號 應給付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1 5,050元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,968元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5,496元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4,473元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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