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812號
KSEV,114,雄小,1812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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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81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
蔡譽彬
陳瑛祺
被 告 沈洢妃即沈思佳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,145元,及其中本金73,697元
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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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