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766號
KSEV,114,雄小,1766,2025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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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17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高邦祐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藍謙富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775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又本件係由上訴人
即原告提出訴訟,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原告敗訴,惟觀諸上
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所載第二項上訴聲明係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
訴(及假執行之聲請)均駁回等語,上訴人所載之「對於第一審
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」似有違誤,爰定
期命上訴人補正。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及補正上訴聲明,如逾期未補
正其一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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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