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700號
原 告 王志揚
被 告 邱茹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6號),本院
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