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444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
被 告 林俊光
林家伃
呂正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,070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8月
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,070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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