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392號
KSEV,114,雄小,1392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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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392號
原 告 林雨萱

被 告 曾宇群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(下同)114年9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萬元。 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2萬元預供擔保,得
免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兩造不爭執其等前為○○,詎被告竟於113年3月27日,在不詳地點
,透過社群軟體抖音發布原告曾公開之照片,並在上開載有原告
姓名之照片上標註「沒有人要 終於要花錢相親 真得可憐 死沒
人幹ㄟ40老渣某」、「住在○○區的黃臉婆」等文字,足以貶損原
告之人格,原告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
段之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,爰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及
財產、收入情形(見本院卷第29、48頁),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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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