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國小字,114年度,2號
KSEV,114,雄國小,2,202510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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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國小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旭騰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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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