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510號
聲 請 人 魏銘毅
相 對 人 侯世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
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8月2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
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聲請
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