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調字,114年度,1503號
KSEV,114,雄司調,1503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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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503號
聲 請 人 王崇德
相 對 人 王欽鴻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
定。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
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償還借款而具狀聲請調解,經查相對
人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安南區,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在卷可稽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洪可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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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