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14年度,143號
KSEV,114,雄司補,143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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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3號
聲 請 人 陳韋翔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博顯間返還借款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,822,7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
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
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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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