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 黃明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三民戶政事務
所,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
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數份、及相對人戶籍謄
本影本為證,堪認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核與
上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
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1.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(全國 版)1天,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。
2.本件勿庸核發確定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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