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聲字,114年度,100號
KSEV,114,雄司聲,100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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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聲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相 對 人 陳和峰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
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
示之意思表示,惟相對人戶籍設於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且已於民國
106年8月28日因遷出國外而逕為遷出登記,而聲請人無法查
知相對人國外之住址,爰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
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最新基本資料所示,特殊記事記
載相對人遷出國外,又本院函查內政部移民署、外交部領事
事務局查明相對人之出境資料及國外詳址,依內政部移民署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顯示無法查悉相對人之國外居所,
及查無相對人入境資料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4年10月9
日移署資字第1140141935號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14年1
0月15日領一字第1145338597號函附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確
遷移不明之情形,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       
附記:1.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
紙(全國版)1天,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。
   2.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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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