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保險簡字,113年度,16號
KSEV,113,雄保險簡,16,202510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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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
訴訟代理人 潘正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芳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3,11
1元(含本金400,000元,及自112年6月18日起至被上訴人起訴前
1日即113年7月28日止按年息10%計算之利息43,111元,元以下四
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075元,經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
二審裁判費8,100元後,尚不足97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
繳第二審裁判費975元,逾期不繳,即依法駁回上訴。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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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