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2年度,963號
KSEV,112,雄簡,963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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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963號
原 告 李昱

被 告 吳秉諭
訴訟代理人 吳麗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因被告陳報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另有
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新臺幣10萬元,致原告所受損害應扣
抵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數額仍有不明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
定於114年12月4日下午4點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
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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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