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利息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補字,114年度,85號
MKEV,114,馬補,85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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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補字第85號
原 告 許春香
被 告 吳艷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7,644元【計算式
詳如附表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王政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000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
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高慧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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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(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)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,500,000元 103年9月1日 114年10月1日 (11+31/365) 6% 997,643.84元 合計(元以下採四捨五入) 997,64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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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