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簡聲字第5號
114年度馬簡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 曾惠蓮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許可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攝影本院108年度馬司簡調補字第51號
、109年度馬簡字第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卷宗之卷內文書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○之繼承人,因被繼承
人蔡○為本院108年度馬司簡調補字第51號、109年度馬簡字
第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(下合稱系爭事件)之當事人,與聲請
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
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國民身分
證正反面影本,本院簡易庭調解通知書附卷可憑,堪認聲請
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。則聲請人聲請閱
覽、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鈺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