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小字,114年度,84號
MKEV,114,馬小,84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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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小字第84號
原 告 黃佩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剛譯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且未載明被告鄭剛譯之年籍資
料、住居所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
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1日送達原
告,惟原告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、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順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000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鈺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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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