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馬公簡易庭(刑事),馬簡附民字,114年度,74號
MKEM,114,馬簡附民,74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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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馬簡附民字第74號
原 告 陳蕙君
被 告 楊宸瑋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馬金簡字第99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。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刑事訴訟終結後,即無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,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
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,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
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,始為合法。  
四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宸瑋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
判決處刑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4年度馬金簡字第9
9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,而原告遲於114年9月30日始具狀向
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,有前開判決書及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印文在卷
可查;又迄至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止,上開刑事
簡易判決未經檢察官、被告提出上訴,有本院上訴抗告查詢
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確定證明清單等
件存卷為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係
於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後,提起上訴前所為,自非合法,應予
駁回,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
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費品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

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杜依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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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