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金城簡易庭(刑事),城簡附民字,114年度,93號
KMEM,114,城簡附民,93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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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城簡附民字第93號
原 告 何達俊
被 告 翁育誠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城金簡字第40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為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
規定,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複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3  日
 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家賢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梨香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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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