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4年度,888號
FYEV,114,豐補,888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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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888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
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庭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66,4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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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