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839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定瑀即達繞·尤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4,050元,應徵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
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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