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4年度,831號
FYEV,114,豐補,831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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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831號
原 告 王錦發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基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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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