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826號
原 告 陳士哲
被 告 野田國際有限公司
被 告 兼
法定代理人 林駿騰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
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
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88萬6,607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1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之裁判費。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(請求金額88萬5,000元) 1 利息 38萬5,000元 114年6月11日 114年6月25日 (15/365) 6% 949.32元 2 利息 50萬元 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25日 (8/365) 6% 657.53元 小計 1,606.85元 合計 88萬6,607元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