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4年度,804號
FYEV,114,豐補,804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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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804號
原 告 陳雅芝

被 告 洪大祐
複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
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大祐發支付命令(11
4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
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65,218元,應徵裁判費3,71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,2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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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