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791號
原 告 邱益樹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人 廖培峰
被 告 和風寵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韋志 址同上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
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
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171萬4,315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62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1,12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附表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(請求金額150萬元) 利息 150萬元 111年8月22日 114年6月30日 (2+313/365) 5% 21萬4,315.07元 小計 21萬4,315.07元 合計 171萬4,315元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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