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761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人 賴惠煌 址同上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傑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16,3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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