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簡字第818號
原 告 賴鈺儒
被 告 黄凱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臺幣(下同)5,920元並
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
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等附卷可稽。其
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錫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