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114年度,760號
FYEV,114,豐簡,760,2025101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簡字第760號
原 告 戴妤安
被 告 吳宜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有明文,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
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4日以114年度豐補字第68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150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9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
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及裁判費答詢表
各1份在卷可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之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