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小字第782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
卜希文
被 告 林雅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109元,及其中新臺幣15,267元自民國
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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