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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4年度,660號
FYEV,114,豐小,660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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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小字第660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郭書妤 址同上
葉家威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址同上
被 告 羅馥宇即羅祐辰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,849元,及其中新臺幣29,788元自民國
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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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