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4年度,436號
FYEV,114,豐小,436,202510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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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小字第43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正夫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人 郭新薇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姚宥如 址同上
孫珮峰 址同上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請
求給付電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6,66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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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