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買賣糾紛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司調字,114年度,468號
FYEV,114,豐司調,468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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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司調字第468號
聲 請 人 吳孟潔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客來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房屋買賣爭議
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;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
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
原本或影本。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
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
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5
條第1、2項、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雅客來企業有限公司黃竣
億、黃鑽傑、黃年輝葉東昆黃生元、台灣房屋雅豐房屋
不動產公司調解,惟聲請狀僅記載房子買賣簽約糾紛,訂金
服務費不還云云,聲請意旨及爭議情形未臻明確,證據資料
亦付之闕如,致本院無法明瞭其調解標的而進行調解程序。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具
體、明確之調解聲明及兩造間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
形等項。詎經合法通知,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
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堪認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
,未能就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調解程序,揆諸首揭規
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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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雅客來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