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112年度,905號
FYEV,112,豐簡,905,202510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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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簡字第905號
原 告 袁齊賢
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
賴軒逸律師
被 告 黃啓育


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
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「黃啟育」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黃啓育
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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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