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豐原簡易庭(刑事),豐金簡字,114年度,80號
FYEM,114,豐金簡,80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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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豐金簡字第8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政佑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4年度偵字第588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陳政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,處有期
徒刑參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
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查本件無證據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有3人以上,亦無從證明被告
主觀上可預見詐欺取財正犯所實施確切之詐術手段,又本件
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,故核被告所為
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
財罪,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
段之幫助洗錢罪。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
幫助洗錢罪,又以一行為侵害附件附表所示4名告訴人之財
產法益,均為想像競合犯,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,應從一
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。
 ㈡再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、洗錢等犯行,所犯情節較正犯為
輕,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,減輕其刑。至被告於偵查
中並未自白犯行(見偵卷第192頁),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
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,附此敘明。
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輕率將其所申設台新國
際商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(貼於提款卡上)提供予詐
欺集團成員使用,已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,徒增
追索最末端取得犯罪所得行為人之困難,法治觀念淡薄,所
為實不足取;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告訴人合
計所損失之金額,又被告犯後雖否認犯行,然於本院與附件
附表編號2、4之告訴人達成調解,有本院114年度豐司移調
字第1、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,暨被告所自陳之教育程度、
家庭經濟狀況(見偵卷第192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,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,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。




三、不予沒收之說明:
 ㈠本件現存卷證尚無證據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,爰不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規定宣告未扣案犯罪所得之沒收及 追徵價額。    
 ㈡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、第20條之罪,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洗錢防制法第 25條第1項固有明文。惟縱屬義務沒收之物,仍不排除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「宣告前2條(按即刑法第38條、第38條之1 )之沒收或追徵,有過苛之虞、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、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,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,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」規定之適用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 號、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本案告訴 人匯入被告前揭帳戶帳戶之款項,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 出而出,有交易明細在卷可查(見偵卷第43頁),非屬被告 所有,衡情被告亦無事實上處分權,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之規範意旨,如仍對被告宣告沒收,容有過苛之虞,自應 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,併予敘明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,刑法第11條、第30條第1項前段、 第2項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 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紀俊源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
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,亦同。




幫助犯之處罰,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刑法第339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洗錢防制法第19條
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。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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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