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虎小字第220號
原 告 張淑霞
被 告 陳秉楓即陳秉豐
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
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689號),
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家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