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小字第217號
原 告 楊博崴
被 告 李俊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虎小字第217號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2日下午3時55分,
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尚有調查之
必要,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