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小字,114年度,217號
HUEV,114,虎小,217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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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小字第217號
原 告 楊博崴

被 告 李俊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虎小字第217號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2日下午3時55分,
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尚有調查之
必要,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 法 官 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惠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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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