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補字,114年度,575號
HLEV,114,花補,575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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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補字第575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
被 告 陳志祥
陳瑤玲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9,655元,應
徵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7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姿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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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