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簡字,114年度,326號
HLEV,114,花簡,326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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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花簡字第326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
複代理人 林裕
被 告 李嘉華
高鈺欽朝陽水稻育苗園藝社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敍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李嘉華受僱於被告高鈺欽朝陽水稻育苗園藝
社,於民國112年6月19日20時3分許,駕駛營業大貨車,行
花蓮縣豐濱鄉(原告誤為鳳林鎮)台11線50公里800公尺
處,因違規跨越雙向車道行駛,致原告承保之訴外人林惠貞
所有訴外人楊昆霖所駕駛之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閃避
不及,而肇事毀損,支出修復費用包括工資新臺幣(下同)
32,660元、烤漆18,220元及零件78,970元,總計129,850元
,乃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求償之規定,行使民法第184
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
賠償損害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9,850元及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惟查,原告起訴主張之肇事過程並不明確,欠缺關於被告有
何成立侵權行為之論據,本院乃依職權向處理事故之花蓮縣
鳳林分局豐濱分駐所調取交通事故卷宗(卷第51頁),經核
對警繪現場圖、調查報告表、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,並當
庭勘驗原告承保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影片內容(卷第160頁
),發現系爭車輛乃因速度過快,遇同向前方被告有車輛暫
停路中間,無法及時煞停,而自行衝向左側駛入對向車道,
翻入左側路外,撞到電線桿;被告車輛暫停路中,係前方道
路有擺放三角錐(似前有坑洞)而對向有來車,所以暫停準
備會車,並沒有原告所指「違規跨越雙向車道行駛」之情事
,難認有違規行為(警卷內亦沒有任何指責違規或開立罰單
之情形),故應不足以成立侵權行為之不法故意或過失,且
肇事原因乃應全歸責於系爭車輛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、保持
安全之距離及時速,才會自行衝向對向車道而撞毀車身。從
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連帶賠償,係
屬無據,不應予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培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瑞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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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