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小字第54號
上 訴 人 郭志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淑芬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
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
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
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