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小字,114年度,456號
HLEV,114,花小,456,20251029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花小字第456號
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
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
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
被 告 林祺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,943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,9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馨儀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