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小字,114年度,441號
HLEV,114,花小,441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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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花小字第441號
原 告 李冠儀
被 告 徐鈺翔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附
民緝字第7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姿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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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