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原簡字,114年度,104號
HLEV,114,花原簡,104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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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原簡字第104號
原 告 林春蘭
被 告 萬中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
明文,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
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寄存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
費資料明細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
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也沒有依據,均應予駁回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姿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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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