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原小字,114年度,58號
HLEV,114,花原小,58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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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58號
原 告 陳祉吟
被 告 林育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花原小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
中華民國114 年10月9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
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沈培錚
書記官 丁瑞玲
通 譯 簡伯
朗讀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,記載於下:
主 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,985元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瑞玲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瑞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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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