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玉簡字第57號
原 告 楊于瑩
被 告 林秋蓮(葉繡勇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林秋蓮為被告葉繡勇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民事訴訟
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
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
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
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及第178條均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葉繡勇清償借款,起訴後被告葉繡勇於民
國11*年*月**日死亡,繼承人為其母林秋蓮,有本院調取之
戶籍資料可憑,是關於葉繡勇之訴訟程序,自應由林秋蓮續
行。惟原告或林秋蓮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為利本件訴訟程序
之進行,爰依上開規定,依職權裁定命林秋蓮為葉繡勇之承
受訴訟人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